防坠安全器标准对防坠器使用方法的要求

本文主要论述防坠安全器标准对防坠器使用方法的要求,不了解的赶紧收藏:

 

防坠器标准《GB/T 34025一2017施工升降机用齿轮渐进式防坠安全器》:

 

1. 用于吊笼的防坠安全器,其额定制动载荷不应小于防护目标及与其一起运行的零部件和额定载荷作用于防坠安全器上的静载荷,其额定动作速度不应小于其动作速度。

 

2. 防坠安全器应直接安装在防护目标上。用于吊笼防护时,防坠安全器齿轮应位于升降机驱动齿轮的下方。装有防坠安全器的对重,其导轨应有足够的强度与刚度。

 

3. 防坠安全器与其防护目标之间应有可靠的连接固定,所用连接螺栓的性能等级不得低于8.8级,并按规定预紧力矩拧紧。

 

4. 防坠安全器齿轮与升降机齿条的啮合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有措施保证防坠安全器制动过程中齿条节线和与其平行的安全器齿轮节圆切线重合或其距离不大于模数的1/3;即使前述措施失效,还应有其他进一步的措施,保证前述距离不大于齿轮模数的2/3;


b. 应采取措施保证齿条全宽度与齿轮啮合;即使前述措施失效,还应有其他进一步的措施,保证90%的齿条宽度参与啮合;

 

c. 啮合侧隙不小于齿轮模数的1/10,啮合面的平行度误差不大于齿条宽度的1.5/1000。

 

5. 防坠安全器不能作为正常情况下的制动器使用,也不能用作防护目标的定位或导向。

 

6. 在升降机工作、安装、拆卸作业中和动作后重新设置之前用户不得自行对防坠安全器的动作速度或内部结构进行调整,都应保证防坠安全器起作用。

 

7. 用户不得自行对防坠安全器的动作速度或内部结构进行调整。

 

8. 防坠安全器只能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使用,防坠安全器定期检验有效期为一年。防坠安全器无沦使用与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时都应重新进行检验与标定。出厂检验视为次定期检验。

 

9. 在下列情况下,应利用遥控装置按下列规定进行吊笼的坠落试验,试验时防坠安全器的制动距离或平均制动减速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a)升降机出厂时,吊笼载有升降机额定载荷;

 

b)升降机在工地安装完成时,吊笼载有升降机额定载荷;

 

c)升降机拆卸开始前,吊笼可带或不带载荷;

 

d)更换或重新检验的防坠安全器装机时,吊笼可带或不带载荷;

 

e)从防坠安全器装机之日起,###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吊笼空载坠落试验,对人货两用升降机还应###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吊笼载有额定载荷的坠落试验。

 

防坠安全器动作时,其安全开关应能切断驱动机构及制动器的控制回路。试验后应将防坠安全器复位方可正常运行升降机。

 

10. 在升降机工作过程中,如防坠安全器动作,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在防坠安全器复位后方可运行升降机。

 

11. 防坠安全器动作后不复位不得正常运行吊笼。非自动复位的防坠安全器复位时,只有通过人工调整压紧制动加力弹簧的大螺母,才能使安全开关和制动加力弹簧正常回复原位。不得在不调整压紧制动加力弹簧大螺母的情况下单独使安全开关复位。

 

12. 防坠安全器的使用年限为5年,自出厂之日算起。达到使用年限的防坠安全器应予以报废。

 

13. 若在防坠安全器与升降机齿条之间设有增/减速机构,则防坠安全器在通过增/减速机构传动关系换算###防护目标的动作速度、制动距离及制动载荷应分别满足前述相关条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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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坠安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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